《物業買賣「撻訂」》

最近不少新盤大賣,但亦有不少「撻訂」個案,市場上的撻訂個案,其實大部分都與買家有關。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、及支付等同樓價5%的臨時訂金後,必須於五個工作天內與賣方簽訂「買賣合約」,並按支付條款,看看是否要額外支付訂金。如買家未能履行上述責任,臨時買賣合約即告終止,已支付的臨時訂金亦會被賣方沒收。
現時新盤的付款辦法千變萬化,準買家很容易因而計錯數,所以很多時買家短時間內放棄交易,也因為付款辧法的問題。更重要一點,近年發展商提供的二按,也成為「踩地雷」高危。事關很多時準買家選擇二按時,也需要得到一按銀行審批。銀行進行壓力測試時,又會採用二按後期較高息率作為計算基準,變相入息要求大增;而銀行跟二按公司於批核時,準則亦有所不同,變相一個按揭要分兩個不同機構作出審批,大大增加按揭難度。當準買家未能應付樓價尾數時,就只能選擇放棄交易。
如果買家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沒有完成交易,便有機會根據合約條款被沒收所繳付的訂金,甚至可能需要賠償賣方損失。因為我們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,很多時是一份「必買必賣」的合約,如果買家悔約,發展商有權追收重售後差價。畢竟置業是人生重要決定,準買家必須考慮清楚才作決定,並必須清楚評估自己的負擔能力、計算清楚按揭計劃要求以及各類費用,不宜倉卒簽訂臨時買賣合約。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或買賣合約後,才發現因入息問題,無法獲得銀行批核按揭,最終不但無法完成買賣手續,已支付的所有訂金更是全數被賣方沒收。